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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下了一盘大棋,企业要读懂三个关键点

作者:无雀数字化

2025-06-11 15:26:40

一、国资委下了一盘大棋,企业要读懂三个关键点

当央企规划方案动辄耗费千万,国务院国资委一纸《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直接点破行业痛点:规划不是走流程的年终总结,而是必须落地的军令状

1. 顶层设计升级:从“各自为政”到“全国一盘棋”

过去央企规划常出现“战略规划高高挂,基层执行两张皮”现象。《办法》首次建立三级规划体系:中央企业总体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确保国家战略与基层执行上下贯通。更提出一企一策审核机制,国资委将根据企业特性定制方案,彻底告别模板化规划——这就像看病从“统一感冒药”升级为“靶向治疗”。

2. 闭环管理:给规划装上GPS追踪

新规打通规划全流程管理五大环节(编制-执行-评估-调整-评价)。例如某央企若宣称“三年内进军新能源前三”,第二年进度仅10%?国资委将亮红灯强制整改,甚至影响领导班子考核。用网友的话说:现在的规划文件不再是压箱底收藏品,而是领导头上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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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刚性约束:乌纱帽与规划深度绑定

《办法》直接将规划执行情况与高管年薪、晋升、追责三重挂钩:年度考核不达标可能降薪,战略方向偏差将启动约谈甚至通报。这意味着战略失误再也不能用集体决策当挡箭牌

二、三大变化直捅央企痛点:新规对比10年前老版有多狠?

对比2004年旧规,这次改革堪称“手术刀级调整”:

产业投资更聚焦:国家画定三条高压线

央企必须集中资源投向三大领域:①国家安全命脉(能源、国防等);②民生保障(医疗、养老);③前沿科技(芯片、量子计算)。投资部门再也不能炒房炒地搞金融副业,违规项目即便盈利也要追责。

监管闭环更严密:突击检查+动态调整

国资委将启动飞行检查机制,企业需按月分解目标、按季度汇报进度。执行率低于60%的企业可能面临领导班子调整,让纸上规划无所遁形。

约束力度更刚性:赚钱≠护身符

新规首次明确规划是企业投资、预算、整合的基石。例如某建筑央企若挪用资金投资地产,即便项目盈利,也会因「方向偏差」被问责——正如专家点评:在新规下,合规性比利润率更有话语权。

三、企业避坑指南:如何把高压线变成跳板?

对央企而言,《办法》既是大考也是机遇,三招教你化被动为主动:

重构规划架构:告别闭门造车

建立三级架构:顶层设计承接国家战略(如碳中和)、中台分解专项计划(产业链安全等)、基层量化到年度预算。可参考六安市国资委经验,通过主责主业清单精准管控发展方向。

动态监测预警:半年一次战略体检

设立战略健康指标(如研发投入达标率、专项进展完成度),发现偏差立即启动调整程序。黑龙江国资委的合规培训机制值得借鉴,可提升全员合规意识。

合规前置:法律团队全程护航

审计、法务部门需深度参与规划编制,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三个集中导向。如浙江省属国企通过主业核定明确核心业务边界,避免越界投资风险。

四、信号解读:央企改革将驶向何方?

随着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规划启动,国资委已释放三大明确信号:

1. 国家战略是底线,企业规划必须讲政治

2. 数据化管理是标配,需建立数字化监测平台

3. 领导班子集体担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专家警示:未来三年将是央企合规转型阵痛期,既要防止激进冒进,更要避免消极躺平。而那些率先吃透规则、建立敏捷战略体系的企业,将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占据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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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


第二章 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 中央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数据库,作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基础支撑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规划周期,编制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编制相关规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举措。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有效。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发展规划预研工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业务布局重点。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发展规划编制会商研讨会,明确重点领域发展任务。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首年6月30日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合议会商,委托外部专家论证评审,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对发展规划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展规划的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的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资本金支持、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


第四章 发展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求,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绩效分解,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年度开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组织专家质询评议,重点关注产业引领作用、产业支撑能力、产业创新成果等,评价结果向中央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发展规划管理授权放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与重点任务规划部署安排,监测中央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第五章 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作为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时总结发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成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发展规划方向盲目投资等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权责清单等制度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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